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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流非違約方合同損失擴大的義務?

[ 時間:2012-10-13 13:38 點擊: ]

    運輸合同法第119條規(guī)定:“當事人一方違約后,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;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,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。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付的合理費用,由違約方承擔。”這一規(guī)定表明,非違約方負有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,即當事人一方’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,非違約方應當及時采取適當、合理的措施來防止損失的擴大;能采取措施而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,物流企業(yè)的非違約方應當對擴大部分的損失負責,而無權(quán)就擴大的損失要求違約方賠償。
    在違約發(fā)生后,非違約方的義務包括為違約當事人妥善保管標的物,而不得置標的物于不顧,由此所發(fā)生的一切合理費用,如保管費、運輸費、轉(zhuǎn)賣費用等,應當由違約方承擔。
    所謂物流企業(yè)采取“適當措施”主要是考慮非違約方主觀上是否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盡了自己的努力,采取措施避免損失的擴大。如果非違約方已經(jīng)盡了自己的努力,仍未能防止損失擴大的,也應當認為其盡到了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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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源:上海強生搬場運輸有限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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